设为首页
    首页 >> 新闻系统 >> 公告栏 >> 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业主、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时限要求和金额支付方式;

(五)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业主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办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付款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内预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应划分不同阶段及时支付,水、电、气等管线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家俱、天棚、厨卫、涂饰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3天内,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85%,不高于合同金额的95%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业主核实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按报价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可参照该综合单价确定。

(三)当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与业主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及预算书以外的零星工程项目,承包人应首先就用工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向业主提出施工签证,业主签证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施工;业主未签证认可,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下列结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水、电、气等管线走向图);

2、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

3、工程补充协议;

4、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单;

5、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6、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以7天为限)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业主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后5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余额及因变更后追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采用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计价的约定,应按本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站应在工程造价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定期发布家装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为家装计价和工程结算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家装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建立家装企业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家装企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建委将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武汉建设网或其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家装企业违反本办法,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取得《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家装企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试行)取消其家装行业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发现家装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造价管理站举报或者投诉。

9 7 3 1 2 3 4 8 :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关于2008年武汉市建筑业企业
·市建委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改革与发
  相关主题
 
主办单位: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承办单位: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00号(滨江苑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