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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装饰办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

  按照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和市建委文件(武建[2006]133)要求,切实做好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安排:

  一、工作程序:

  通知有关企业(76号文附件一)上网(网址:www.hbsjst.gov.cn,栏目:最新公告)查阅文件(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6]76号),下载相关表格;

  企业按监督检查内容、标准等(76号文附件二、三)进行自查,准备相关资料于612日前送市装饰办审核。

  上报市建管办。

  二、企业上报内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76号文附件四);

    2、自查报告;

    3、有关附件资料(见下检查内容、标准);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复印完整)。

  三、检查内容、标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

  ①、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②、业绩(新办和新升级不到半年的企业可不检查);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或615前申办的证明):

  ①、安全生产条件;

  ②、三类人员持证必备数量;

     3、建筑业统计报表(C-101, C-102, C-103表);

  4职业技能(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不小于60%。

  四、市装饰办审核:

     1、市装饰办对企业的自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对附件的原件资料进行审查,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

     2、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结论栏中签署“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企业签署“建议保留资质并整改”、“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议取销资质”等意见;

     3、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复查报告和复查结果登记表(76号文附件五)、复查结果汇总表(76号文附件六)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复印完整,加盖原件审验章)报市建管办。

  五、审核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合格: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2005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企业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基本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2005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企业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615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已申报和正在办理之中。未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对拒报、未报、虚报和瞒报的一律按基本合格论处。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2、歇业或停业达半年以上的;

    3、不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615前仍未申报办理的。

  六、处理办法:

(一)复查基本合格的,可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二)复查不合格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三)不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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