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
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
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0.3的要求。
表
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
Bq/m3)
≤200
甲醛(
mg/ m3)
≤0.08
苯(
mg/ m3)
≤0.09
氨(
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Bq/m3)
≤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