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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节选)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节选)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109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 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 项目负责人 ) 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作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 ( 或工程监理公司 ) 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 2.4 ;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 2 。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 ( 包括两层 ) 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范相适应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五条  除抢修、抢险外,夜间 (22 时至次日 6 ) 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程围档和冲洗、排水设施,以及出入口硬化、立面封闭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经检查符合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施工现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按标准设置,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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