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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25--2001
主编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
年
1
月
1
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
Rn-222
),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1.0.4
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
、
Ⅰ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
IRa
)
|
≤1.0
|
|
外照射指数(
Ir
)
|
≤1.0
|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
3.1.2
的规定。
表
3.1.2
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
A
|
B
|
|
内照射指数(
IRa
)
|
≤1.0
|
≤1.3
|
|
外照射指数(
Ir
)
|
≤1.3
|
≤1.9
|
3.1.3
空心率大于
25%
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Ra-226
、钍
Th-232
、钾
K-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
IRa
)不大于
1.0
、外照射指数(
Ir
)不大于
1.3
。
3.1.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
E1
类和
E2
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表
3.2.3
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平衡浓度表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
3.2.4
环境指标等级及甲醛含量表
|
类别
|
限量
(mg/
100g
,
干材料
)
|
|
E1
|
≤9.0
|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测试。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规定。当测试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石材作为饰面材料时,当总面积大于
20
0
㎡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
500
㎡
时,应对不同产品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有机化合物(
TVOC
)和游离甲醛含量报告;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或装修材料的检验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Ⅰ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
-226
、钍
-232
、钾
K-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
IRa
)不大于
1.0
和外照射指数(
Ir
)不大于
1.3
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
A
级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
竣工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Ra-226
、钍
Th-232
、钾
K-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
6.0.4
的规定。
表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
污染物
|
Ⅰ
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
类民用建筑工程
|
|
氡(
Bq/m3
)
|
≤ 200
|
≤ 400
|
|
游离甲醛(
mg/m3
)
|
≤0.08
|
≤0.12
|
|
苯(
mg/m3
)
|
≤0.09
|
≤0.09
|
|
氨(
mg/m3
)
|
≤0.2
|
≤0.5
|
|
TVOC
(
mg/m3
)
|
≤0.5
|
≤0.6
|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的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
25%
(置信度
95%
),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
10 Bq/m3
。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18204.26-2000
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
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
5%
。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
气相色谱法》
GB/T11737-89
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18204.25-2000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18204.25-2000
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数量不得少于
5%
,并不得少于
3
间。房间总数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测试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
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
房间面积
<5
0
㎡
时,设
1
个检测点;
2.
当房间面积
50~100
㎡
时,设
2
个检测点;
3.
房间面积
>100
㎡
时,设
3-5
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
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
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
0.5m
、距楼地面高度
0.8
-1.5m
。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
后进行。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
24h
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
1
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