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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节选)
建质
[2003]162
号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
、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
、其他内容。
3.0.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0.3
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
2
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0.5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
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0.6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3.0.7
监督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3.0.8
监督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0.1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
、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
、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
、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5.0.2
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
、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
、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
、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5.0.3
监督机构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
、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
、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
、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5.0.4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
、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
、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
、工程的观感质量;
4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0.5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
、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
、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
、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5.0.6
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5.0.7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5.0.8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
、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
、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
、浇楼板厚度;
4
、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
、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
、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5.0.9
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6.0.1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0.2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6.0.3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6.0.4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
、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
、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0.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7.0.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
、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
、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
、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