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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工作程序》的通知

鄂建 [2004]7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 号)和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了《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 年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试行)》(鄂建 [2004]24 号)同时废止。

附:《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一、施工许可条件审查

(一)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重点检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必要时可赴现场实地勘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有:

1 、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3 、施工进度计划;

4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5 、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7 、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8 、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

9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

10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概算及已拨付该费用的证明材料。

(二)核发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审查工作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安全监督人员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措施资料,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二、开工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阐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要求、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一)首次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小组必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首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首次检查的重点是:

1 、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

2 、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运行;

3 、施工用电、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 、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理责任;

5 、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安全监督巡查。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首次检查情况(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度计划等),编制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监督计划,并依监督计划进行巡查。监督计划应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和环节,体现重点监控的原则。监督巡查的重点是:

1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2 、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 、施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情况等;

4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具体巡查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三种类型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 、属一般项目,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 、属保证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 、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发处罚意见书。

(三)监督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载明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人员、受检项目有关负责人员、巡查出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意见、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编号、主要内容和要求。

     (四)现场监督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场查看;

2 、调阅有关管理资料;

3 、质询有关情况;

4 、通报存在问题(包括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

5 、提出整改要求。

四、竣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一)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巡查情况,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二)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不善的项目,安全监督人员应提出是否将该项目经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意见。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列入重点监控人员名单,并定期予以公布。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一)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综合安全监督档案和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二)综合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

1、安全监督统计台帐;

2、安全监督巡查记录;

3、整改通知书;

4、处罚意见书。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1 、档案目录;

2 、安全监督计划;

3 、监督检查记录;

4 、整改通知书、处罚意见书;

5 、安全事故报告相关材料;

6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四)档案材料统一用国际标准 A4 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按建筑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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