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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
[2006]70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
号)及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232
号),逐步实现全省建筑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和参与范围
(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除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场容场貌外,更关注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施工工艺或工人操作的标准化,达到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二)参与范围:本省和在本省注册的中央在鄂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按照省建设厅统一要求,在企业总部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的督导下,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外地来鄂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2006
年,制定和完善相关机构和具体工作办法,全省确定
3
个示范市,各市、州培育出
5
个以上的试点企业和
10
个示范现场,直管市培育出
2
个试点企业和
5
个示范现场;
2007
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到
2008
年底,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
—
2003
)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全部达到合格标准。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
99
)及有关规定评定,建筑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
90%
,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
70%
,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
50%
,三级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
30%
;到
2010
年底,特级及一级、二级、三级及其它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分别达到
100%
、
80%
、
60%
。
三、活动组织及评定方法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面部署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各市、州标准化工作达标情况,督导省属及中央在鄂企业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统筹安排和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城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完善相关措施和标准;县、市、区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督促检查企业和现场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评定,由省建设厅认可的各级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
—
2003
)和《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4]120
号)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或依托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组建评价小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
99
)及省厅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分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检查评定,并得出综合评定分值,评定结果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应依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评定程序和细则。
四、考核及奖励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各地应结全本地工作实际,比照以往对创建省、市文明施工现场的奖励方法,从信誉和经济上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适当奖励,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企业。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达到要求,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从市场管理、安全监管上给予相应的限制。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促使其向新型的产业工人转变;促进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企业自身发展和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共同需求,是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包括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企业、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指导小组,抓紧制定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结合创建文明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专项整治等工作,尽快推行本地区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细化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一是继续完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省厅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地方标准,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个主要方面。同时,应督促和引导企业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个生产环节、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规范其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行为。 二是精心制定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标准,提出年度目标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职责分工,强化动员宣传,从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和进行。三要抓好典型,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情况,适时树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样板企业和样板工地,使得广大施工企业和现场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以点带面、层层推进。省厅将表彰一批在此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企业、现场和先进个人。
(三)综合管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推行。首先是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挂钩。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和复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暂扣或撤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次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贯穿到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中。要以物料提升机、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工作为突破口,促进企业在这两个方面尽快形成标准化管理,并逐步向其它方面延伸。要改进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安全自身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四)整合管理,促使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步推进。一是要与深入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相结合,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二是要与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相结合,通过标准化工作,转化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逐步改善农民工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增强安全文明意识。三是要与“科技兴安”相结合,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四是要与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专业知识和文明意识等培训,加速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过渡。
(五)加强指导,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指导。各地要健全管理与指导并举的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企业和现场的共性问题,为企业建立、运转、拓展安全自保体系提供帮助。要不断培育和发展相关协会、中介服务和指导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帮助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不断总结、不断改进、不断提高。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人员培训,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企业自我完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
00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