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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收房呢?遇到问题业主该怎么办?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如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这里所讲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如室内暖气供暖时所产生的让人无法正常休息的噪声,上下水管道产生的噪声以及由于与邻居的隔墙太薄或有缝隙、孔洞等由邻居产生的噪声)等。当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要由法院来认定了。 

  6、法定不得转让的房屋。如果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权证书的;(2)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也可退房。 

  房屋质量问题按主体结构和非主体结构分别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在处理时,也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可以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也大致如此。如果购房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购房者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鉴定。对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法规及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对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可以视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分别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不会同意退房。如果是这样,我们就要看看所购房屋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则只有实行有偿维修了。这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可以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从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这就需要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和收房时,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下列法律问题: 

  1、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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