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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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