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在页面的上半部,下半部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7、装订分类: 1)附件材料一(综合材料)内容包括: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境外投资的外国(港、澳、台)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近三年的统计报表; ——经审计和近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 ——企业行政、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管理(专业)经历证明; ——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关资料: 资格证书、身份证件(适用境内人士); 身份证件、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适用境外人士); ——企业设备情况; ——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产权证及出租合同(协议)复印件]。 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 ——工程验收资料; ——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等)。 3)附件材料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卷),内容包括: ——职称证书(境内人士)、学历证书(境外服务提供者); ——身份证件; ——承担工程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境外服务提供者)。
五、材料册数 材料基数:《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含附件材料一、二、三)。其中涉及铁路、交通、信息、水利、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增加《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和附件材料三各一套,附件材料二专业分册一套。
六、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的,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资格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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