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监理单位管理不严造成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四)建设单位未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或提供的建筑、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检测单位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