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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团,是指建筑用地在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并有基本配套设施的居民生活区;

  (七)中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7至9层,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八)高层住宅楼,是指住宅层数在10层以上,并有电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住宅楼。

  第五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业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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