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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

 一、工作程序
二、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4、《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其他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三、投诉程序
1、原则上采取书面投诉,投诉人也可 以口头形式投诉
2、投诉人投诉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金额;
(二)装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投诉人投诉内容、理由及要求处理的结果;
(四)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装饰合同、设计图纸、预算单、决算单、竣工验收单、保修卡、收据或发票等);
(五)投诉日期。
3、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查投诉内容。
4、市装饰办与投诉人、施工方到施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5、申请行政调解或申请仲裁调解。
6、对解结果,制作调解书。
7、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
8、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对于行政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对于仲裁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处理日期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投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签订《装饰工程争议终止调解书》。并告知投诉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投诉费用
1、申请行政调解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2、对有争方的装饰工程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后,指定法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3、申请仲裁调解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进行收费。
六、投诉科联系方式
电话:027-82725165
传真:027-82715862
联系人:刘家贵  肖涛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除外)
上午:8:30—11:45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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