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5月9日,我市某家装饰公司与一位业主签订了位于江岸区后湖汇龙花园5栋1单元202室的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在预算的总价款的基础上给业主打8折,合同价格68800元,并同时约定材料的购买方式为双方一同采购,合同总价款中包含了材料费,由业主选择材料的花色品种,公司负责付款。可是在双方买材料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争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选购90元/片的金舵牌瓷砖,可是在现场,业主发现金舵品牌的瓷砖在做活动,所有的瓷砖都可以在原标价上打7.5折,以此,业主欲选购原价120元/片,折后价为90元/片的瓷砖。然而公司却有不同意见,公司认为,业主只能在原价的基础上购买瓷砖,即以原价为90元/片为标准,业主不能以折后价挑选瓷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双方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价格应为实际成交价格。对这种公司不让消费者打折消费的说法,公司理解为:既然我给业主在合同总价款的基础上打了8折,那么在业主选购材料时,材料商让利给消费者的价格折扣就实际应由公司来享有,否则,合同价格就存在折上折,公司就没有利润,就要亏损。市场法则告诉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降低运营成本,以优惠的价格,良好的产品与服务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赢得市场。该装饰公司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并履行合同,实在有违合同本意,有悖常理。在我办的调解下,我们劝服该装饰公司遵照合同履行义务,但是公司开始并不同意我们的调解意见,认为企业利润应该摆在首位,亏本的生意不做。最后,我们经过再三说服,多次调解,公司终答应遵循合同,按照条款履行装饰义务。虽然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但 工期却拖延长达数月之久。
点评:这是一笔典型的因为付款方式不明而产生的争议。我们希望在价格大战日益激烈的今天,面对打折、送礼等这些促销活动,广大消费者能擦亮慧眼,多一个心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