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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与装饰企业签订了家庭装饰合同并且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但是在工人尚未进场前,该业主为了追逐更低的工程报价,愿以承担违约金的损失来解除合同。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一章中通常这样约定“如果甲方要求终止合同,需承担10%的违约金,并按每平方40元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话,那么意味着退还给业主的第一期工程款将所剩无几。因此很多业主向我们申请调解,要求适当多退一点钱,毕竟,装饰公司什么事都没有做,而我却要为此支付这么多的钱,实在感觉不公平。
点评: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性质具有补偿性。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遭到破坏时,为平衡对方当事人失去的利益,法律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所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法律规定了在违约金和赔偿责任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其选择权在对方当事人。那就是说,企业要么选择每平方40元的设计费补偿,要么选择10%的违约金,两者不可兼得,否则加重了违约方的财产责任。还提醒广大业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业主之前还交纳了1000元的定金的话,那么第一期工程款应当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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