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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家庭装饰工程投诉处理程序暂行规则》以《G13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根据,结合我市装饰装修投诉工作中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投诉权利,保证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查明事实,正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调解装饰纠纷,制裁装饰工程中违法行为,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教育装饰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维护装饰市场秩序,保障武汉市装饰行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凡在武汉市领域内进行装饰投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调解装饰纠纷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是调解装饰装修纠纷的政府组织,隶属于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投诉双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支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装饰工程投诉由被投诉人注册所在地区装饰装修办公室管辖。
第七条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授权家装委员会负责各小区的家装投诉。
市装饰办有权处理区装饰办管辖的装饰工程投诉。
区装饰办管辖的装饰工程投诉,认为需要由市装饰办处的,可以移请市装饰办处理。
第八条 两个以上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都有管辖权的装饰纠纷,投诉人可以向其中一个装饰办投诉,投诉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装饰办投诉的,由最先立案的装饰办受理。
第九条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市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装饰装修办公室处理。受移送的装饰办对投诉管辖有异议的可以与本单位共同报请上级装饰办裁定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十条 调解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投诉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装饰企业法人代表人、合伙人、股东的近亲属的;
(二)与投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装饰企业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工作公正性的。
第十一条 投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调解人员的回避由装饰办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装饰办公室对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 证据
第十四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影视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投诉人陈述
(六)被诉企业辩解
(七)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调解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认为调解案件需要的证据,装饰办应当调查收集。
第十六条 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有权到施工现场调查取证,有关企业和投诉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武汉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证据。
第五章 投诉申请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三)被投诉人属于获得装饰资质的企业;
(四)没有获得从事装饰资质单位的投诉按规定转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二)装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 |